首頁

全文檢索

SEARCH

長照機構設立及管理-居家式

設立:
一、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1條規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分類如下:
(一)居家式服務類  (二)社區式服務類  (三)機構式服務類  (四)綜合式服務類
其中居家服務、醫事照護服務及居家喘息服務屬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提供之服務項目。
 
二、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設備、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項標準,請參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及「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三、申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籌設、設立、縮減、擴充或遷移、變更、停業、復業及歇業,請參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並填寫申請書應備資料相關文件1式4份送局申請。
 
四、倘規劃提供「長期照顧居家服務」,申請說明如下:
(一)需先申請設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申請流程詳如「花蓮縣居家長照機構設立許可審查流程圖」。
1.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申請設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2.申請文件詳如「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籌設及設立應備文件」。
 
六、公告本縣居家長照機構資源布建情形,另自111年11月1日起不受理資源充足行政區之居家長照機構設立申請案件:公告連結


管理:
本縣居家服務派案原則:由長照中心或A單位個案管理師提供服務單位名單及區域,由服務使用者自行選擇,如無意見者,則依以下排序派案:花蓮縣居家服務—派案輪序表
核銷表件:本縣特約居家服務提供單位,請於次月10日前將核銷資料報府,核銷文件詳如附件。
花蓮縣居家長照服務機構一覽表:花蓮縣居家服務機構設立一覽表

 

回首頁 申請長期
照護服務
長照特約單位 公開派案 長照巴士預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