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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縣居家長照機構資源布建情形,另自111年11月1日起不受理資源充足行政區之居家長照機構設立申請案件。
一、
依據長期照顧法第
5
條及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
3
條辦理
。
二、
本縣各行政區居家長照機構資源布建情形請詳見附件
。
附件-花蓮縣各行政區居家式長照機構資源布建情形.pdf
1141031_公告本縣各行政區居家式長照機構資源布建情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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