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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設立及管理-住宿式

長照機構籌設及設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全日型服務)
一、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1條規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分類如下:

(一)居家式服務類  (二)社區式服務類  (三)機構住宿式服務類  (四)綜合式服務類

其中機構住宿式服務類提供之服務項目如下。
1、身體照顧服務2、日常生活照顧服務3、臨時住宿服務4、餐飲及營養服務5、輔具服務6、心理支持服務7、醫事照護服務8、交通接送服務9、社會參與服務10、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11、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以社區為導向所提供與長照有關之服務。

二、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設備、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項標準,請參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及「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三、申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籌設、設立、縮減、擴充或遷移、變更、停業、復業及歇業,請參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並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1式4份送府申請。

四、倘規劃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類」,申請說明如下:

(一)需先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設立長照機構法人(申請文件表單下載(「按這裡」)。

(二)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申請籌設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2.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設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3.申請文件詳如「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籌設及設立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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