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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籌設及設立-社區式(家庭托顧)

一、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1條規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分類如下:

(一)居家式服務類  (二)社區式服務類  (三)機構式服務類  (四)綜合式服務類

其中日間照顧服務、家庭托顧服務、失智症團體家屋服務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屬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提供之服務項目。

二、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設備、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項標準,請參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及「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注意事項:家庭托顧營運空間為民宅,須符合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對於集合住宅或住宅之規,故有違建之建物不可作為營運場所。*

三、申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籌設、設立、縮減、擴充或遷移、變更、停業、復業及歇業,請參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四、倘規劃提供「長期照顧家庭托顧服務」,申請說明如下:

申請流程詳如「花蓮縣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家庭托顧設立申請流程」(如下圖)

五、取得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後始得提供服務:

(一)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與縣府簽訂特約契約書,即成為花蓮縣長期照顧服務特約單位。

(二)長期照顧服務項目收費價格,依據衛生福利部訂定之「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辦理。

(三)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規定,接受評鑑。

六、輔導團:提供家庭托顧設立協助及諮詢。聯絡人:03-8241330 吳先生。

 

 

 

 

 

花蓮縣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家庭托顧設立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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