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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籌設及設立-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

一、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1條規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分類如下:

(一)居家式服務類  (二)社區式服務類  (三)機構式服務類  (四)綜合式服務類

其中日間照顧服務、家庭托顧服務、失智症團體家屋服務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屬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提供之服務項目。


二、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設備、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項標準,請參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及「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三、申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籌設、設立、縮減、擴充或遷移、變更、停業、復業及歇業,請參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並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1式4份送府申請。


四、倘規劃提供「長期照顧日間照顧服務」,申請說明如下:

(一)需先申請籌設及設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申請流程詳如「花蓮縣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失智症團體家屋)申請流程」圖

1.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申請籌設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2.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設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3.申請文件詳如「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籌設及設立應備文件」(申請文件表單下載「按這裡」)


五、取得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後始得提供服務:

(一)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與縣府簽訂特約契約書,即成為花蓮縣長期照顧服務特約單位

(二)長期照顧服務項目收費價格,依據衛生福利部訂定之「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辦理

(三)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規定,接受評鑑

(四)其他注意事項:詳「長期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暨小規模多機能業務注意事項」及「核銷需檢附資料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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