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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輔具「租賃」代償墊付專區

壹、依據
  一、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二、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三、長期照顧輔具租賃服務原則(107年8月9日)。

貳、目的
  一、推動長照代償墊付機制,民眾前往特約服務單位購置、租賃輔具或居家無障礙施作,僅需支付部分負擔,即可取得服務,以維持日常活動,後由特約服務單位向本縣衛生局申報支付費用,簡化民眾核銷作業、並減輕民眾經濟負擔。
  二、以租賃服務提供民眾高品質及多元性輔具,同時滿足長照需要者病情變化快或臨時性之需求,未來朝向鼓勵民眾以租賃取代購買,滿足民眾輔具需求並減少資源浪費。

參、特約服務單位資格
  一、為能提供民眾在地及可近性、相關售後服務,特約服務單位以設立於本縣在地廠商為主。
  二、長照輔具租賃特約服務單位須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或依藥事法第27條規定取得藥商許可執照。
    (一)符合長照輔具租賃服務服務相關規定,於本縣設有門市且有意願配合本局之本縣及外縣市服務單位。
    (二)應設有實體店面並具有售後輔具維修、展售空間及教導輔具正確使用等能力。

 

肆、受理簽約期間:請有意願之本縣在地廠商備齊相關資料文件,函送花蓮縣政府,以利統一作業。

伍、簽約表件
  一、公文、檢核表、切結書、相關文件、契約書函送花蓮縣政府。
  二、長照輔具租賃服務
    (一)由服務單位依租賃服務原則提送營運計畫書(如附件1),並經審查(如附件2)通過後簽訂特約,以契約規範租賃特約服務單位,並由特約服務單位與服務使用者依輔具租賃特約單位與服務使用者簽約注意事項(如附件4)簽訂租賃契約,確保服務品質。
    (二)本服務涉及輔具清潔消毒等服務品質,擬由有長照相關經驗及背景之專家學者,成立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實地勘察方式,遴選通過後,辦理特約事宜。
    (三)門市店面照片。
    (四)特約服務單位如原已是特約廠商,則採書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