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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福部勘誤108年3月26日衛部顧字第1081900129號函說明四「提供居家服務或居家喘息服務,仍應另外簽定居家服務或喘息服務特約」,更正為「提供居家喘息服務,仍應另外簽定居家喘息服務特約」
衛部顧字第1081960951號-1080410函+修正1081900129號函內容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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