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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福部有關「衛生福利機構照顧護理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獎勵申請作業須知」因應調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疾病通報定義之政策及後續處理一案

一、基於國內外疫情趨緩,疫情亦漸穩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112年3月20日起調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疾病通報定義,改為符合COVID-19併發症(中重症)條件之民眾需通報並隔離治療,輕症或無症狀民眾如檢驗陽性,不需通報也不需隔離。
二、惟依「因應社區發生 COVID-19 廣泛流行期間衛生福利機構(住宿型)出現確定病例之應變處置建議」(112年3月12日修訂),住宿型長照機構倘發生 COVID-19 抗原快篩陽性或確診個案,仍應主動通報轄屬業務主管機關及衛生主管機關,並與機構合作或衛生局指定之醫療機構協助進行病人評估,如為輕症或無症狀感染者,應以就地隔離安置/集中照護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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