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全文檢索

SEARCH

函轉衛福部有關長期照顧服務提供者107年8月份特約服務費用申報作業,請比照107年1至7月份辦理。

一、有關長期照顧服務提供者107年1至7月份特約費用申報作業之辦理原則,前經本部以107年2月7日衛部顧字第1071960089A號函、107年2月27日衛部顧字第1071960212號函、107年3月26日1071960384號函、107年5月7日衛部顧字第1071960632號函、107年6月27日衛部顧字第1071961233號函、107年7月3日衛部顧字第1071961291號函,及107年8月15日衛部顧字第1071961529號函送各地方政府在案。
二、又為使長照需要者受評定之失能等級得切實反映其長照需求,且按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中之照顧管理制度,地方政府應每六個月執行複評作業,爰自今(107)年9月起不再適用旨揭函釋有關舊案轉銜服務費用申報作業爰則部分;並請貴府儘速完成今(107)年1至8月份費用申報暨核銷作業。

回首頁 申請長期
照護服務
長照特約單位 公開派案 長照巴士預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