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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福部貴中心所詢長照專業服務手冊專業服務執行人員應完成指定訓練始得申報長照專業服務支付之規範一案,復如說明
一、復貴中心112年2月14日苗照管服字第1120021989號函。
二、查本部於111年1月20 日公告修正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9條附表四規定,專業服務之服務完成指標須依本部公告之長照專業服務手冊,先予敘明。
三、有關貴中心函詢相關訓練課程期程1節,原則應按本部112年2月6日衛部顧字第1120101605號函(諒達)辦理,至有關專業服務費用申報,按前函所述相關規範予以檢核之期程,將自原112年10月1日,調整為113年3月1日;至醫事相關團體反應認列本部110年2月25日公告以前之長期照顧整合課程(Level III)等情形,近期將再邀請相關單位就兼顧專業服務品質之處理原則會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