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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福部有關外籍家庭看護工(以下稱外看)請假返回來源國期間, 可銜接使用長照服務一案,詳如說明段

一、按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規定,聘僱外看之長照服務對象,經評估符合前開規定,可申請專業服務、交通接送、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到宅沐浴車服務以及喘息服務;另透過社區式交通接送服務,接送至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及巷弄長照站(C據點)等,或預防、延緩失能(失智)服務等活動與服務,強化其社會參與及社區互動。
二、聘僱外看之家庭,外看如請假返回來源國期間,視同被照顧者未聘有外看,渠等長照服務對象及家庭可申請包含照顧服務之所有長照給付及支付服務,以紓緩長照家庭照顧者照顧壓力與負荷。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依聘僱外看家庭所示外看重入國許可相關文件(雇主可向內政部移民署直轄市、縣(市)居留地服務站申請,如附件)及出入國來回機票以茲證明,如外看在家服務期間使用照顧服務,則應依規定繳還溢領之長照給付及支付服務費用。
四、請貴局(中心)提醒雇主於外看再次入境返回案家前,應通知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個案管理員及照管中心外看入境返回案家日期,俾利重新擬具長照服務照顧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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