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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衛生局所詢長照服務特約單位提供服務時,得否不收部分負擔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衛生局107年8月13日投衛局企字第1070017481號函辦理。
二、按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制度,實施部分負擔之目的,係因長照相關經費由稅收支應,為使民眾審慎使用長照資源,以免增加整體財政負擔,爰希冀藉由民眾負擔部分金額,避免照顧資源浪費,以利建立長期穩定之長照服務體系。因此,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第1節第12點已明定部分負擔須依基準價格及固定比率計算。
三、承上,為落實部分負擔之政策目的,及避免長照服務特約單位削價競爭,以確保長照服務品質,保障長照失能者權益,爰長照服務特約單位於核定給付額度內提供服務時,
不得未依上揭規定,不向個案收取部分負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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