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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辦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等7項業務經費,是否符合政事別社會福利支出得以公益彩券盈餘支應案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107年8月13日社家企字第1070500965號函(如附件)辦理,兼復貴府同年7月10日府授衛長照字第1070101614號函。
二、按衛福部上揭函示,旨揭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之居家服務、輔具購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到宅沐浴車服務、長期照顧相關業務調查、長照專責單位人力、宣導費及約聘人力等7項業務,經核符合公益彩券盈餘支用範圍,倘以公益彩券盈餘支應尚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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