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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縣居家長照機構資源布建情形,另自111年11月1日起不受理資源充足行政區之居家長照機構設立申請案件。

一、依據長期照顧法第5條及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3條辦理
二、
本縣各行政區居家長照機構資源布建情形請詳見附件(11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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