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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特別津貼
提供有工作能力但未工作且於家中擔任家庭照顧者5000元/月之照顧津貼
一、被照顧者申請資格
1、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2、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日間照顧服務補助、家庭托顧服務補助、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低收入暨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或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3、經本縣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身心障者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罹患長期慢性病,且經社政單位指定之醫療機構、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 評估為重度以上,需要家人照顧者。
4、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二、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申請資格
- 年滿16歲、未滿65歲具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
- 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 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家人口之成員。
- 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 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 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 與受照顧人設籍及實際居住於同縣(市)
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或花蓮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
1、照顧者及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証正本、影本(正反面)及戶口名簿影本。
2、受照顧者依據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其失能程度為重度以上之證明。
3、申請人(照顧者)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