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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餐飲服務

服務對象及資格限制

實際居住本縣且未接受機構安置、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經照管專員評估為長照需求等級 2 級以上, 並符合下列 7 點服務資格原則核定:
(1) 社會救助法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 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津貼資格者。
(3) 符合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者。
(4) 無法外出至巷弄站共餐者。
(5)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有提供餐飲服務需要者。
(6) 無吞嚥困難或僅能以無渣流質管灌進食者。
(7) 無特殊餐食需要者,其中特殊餐食係指非盒餐 或團體膳食可滿足其需求 。
(8) 未聘有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個案。


補助內容

  • 服務使用者膳費:每餐獎助新臺幣100元,每日最高獎助2餐。個案自行負擔比率:第二類補助90%,使用者自付10%。

補助對象

補助金額及比例

自付金額及比例

  1. 第一類

午餐

100元(補助100%)

0元

晚餐

100元(補助100%)

  1. 第二類

午餐

90元(補助90%)

10元(自付10%)

晚餐

90元(補助90%)

備註:

第十四條 長照給付對象使用長照服務,應依下列長照身分別,自行負擔一定比率之金額(以下簡稱部分負擔):

第一類: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津貼資格者。

第二類:非屬前款身分別,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者。

申請窗口

花蓮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03-8226889

長期照顧服務專線:1966

或洽本縣各衛生所長照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