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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有關「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期間,長照服務特約單位是否應辦理異動登錄」一案,復如說明

一、依據貴府衛生局115年5月11日南市衛照字第1150060631號函辦理。
二、查「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24條規定,長照服務單位應於長照人員離職或知悉該人員死亡之日起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異動登錄;另本部115年3月31日衛部顧字第1151960841號函,已針對育嬰留職停薪情形釋示在案,合先敘明。
三、次查,留職停薪係勞動法令所定勞雇關係暫時停止履行之一種態樣,勞工於留職停薪期間,原則上仍保有受僱身分,尚非屬離職狀態。爰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因傷病請假申請留職停薪者,如其與長照服務單位間之勞雇關係仍存在,且係經雙方約定保留職務,尚無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9條第3項所定應辦理異動登錄之情事。
四、至於個案所述該單位已辦理勞工保險退保一節,仍應由貴府依實際個案事實認定其勞雇關係是否確已終止。倘經查該員與單位間已無實質僱傭關係,或已實際離職,則應依前開規定辦理異動登錄;反之,如僅屬留職停薪期間依法辦理相關保險異動,且雙方勞動契約關係仍存續,則尚無須辦理異動登錄。
五、另為避免衍生爭議,建議地方主管機關得請長照服務單位檢具留職停薪相關證明文件、勞動契約或雙方約定文件等資料,以資佐證及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