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全文檢索

SEARCH

轉知衛福部有關長照人員登錄及註銷申請,是否應以正式公文送達,或得以管理資訊系統登載一案,復如說明

一、復貴局115年4月8日南市衛照字第1150041672號函。
二、查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登錄內容異動時,應自異動之日起30日內,由該長照服務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暨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24條規定,長照服務單位應於長照人員離職或知悉該人員死亡之日起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異動登錄。先予敘明。
三、依據上開規定,異動登錄需由長照服務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倘長照機構僅於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下稱人員系統)完成異動操作,未另以公文或書面文件送達主管機關,認已啟動申請程序尚無不可,惟長照服務單位辦理人員登錄、註銷所需檢附文件仍應以紙本送達為主,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始生效力。
四、另考量近來推行政府e化作業,本部從便民角度,刻正研議於人員系統辦理登錄、異動(註銷)等項目新增檢附附件功能,惟系統增修需時辦理,待前開功能開發完成前,請依說明三所述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