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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福部重申提供長照服務應落實確認個案服務使用情形、異常事件通報等,詳如說明
一、有關近日報載獨居之長照居家服務對象,由居家服務單位提供「代購或代領或代送服務」(BA16),惟居家照顧服務員(下稱居服員)未實際接觸個案便結束該次服務,亦未落實異常事件通報。
二、查長期照顧服務法第9條規定略以,長照服務依其提供方式,居家式之到宅服務、社區式服務、機構住宿式服務、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等;其中居家式到宅服務,服務對象應在宅,且以到宅形式提供服務,每一照顧組合之服務內容,均包含服務提供前之準備、實際服務、善後及記錄,以執行「代購或代領或代送服務」(BA16)為例,應確認服務對象在家領受物品,並給予關懷,倘遇其有危險或其他長照需求,應立即通報相關單位進行處置,並做成紀錄,非僅將居服員作為代購、代領或代送人力;執行營養餐飲送餐服務,志工人力亦同,應落實關懷及異常通報,特此重申。
三、倘長照服務人員未完整執行長照服務內容,或涉有服務紀錄不實登載之情形,得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裁處;另依據長期照顧服務特約管理辦法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特約長期照顧服務契約書參考範本」,均訂有長照特約單位提供服務不符規定或申報資料不實之管理機制,爰請貴府應落實長照特約單位管理與督導,避免類此憾事發生,抹煞長照機構人員專業及社會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