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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福部有關函詢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及登錄應檢附正本之替代措施一案

一、復貴處115年1月14日新北高機字第1156461916號函。

二、依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申請長照人員認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符合長照人員資格及完成訓練之證明文件正本與其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等文件、資料及繳納費用,向個人戶籍所在地或欲登錄之長照服務機構、長照特約單位、照管中心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同法第17條規定略以,長照服務單位應於其進用之長照人員提供服務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正本及其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等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三、長照人員認證及登錄作業應查驗認證證明文件正本,並於查驗後返還,目的在於確認資格文件真實有效,避免因文件偽造、變造或他人冒用等情事而影響制度公信力及服務品質。而影本僅能確認文件內容之表面一致性,且易於複製或流通,無法有效達成查驗正本之防偽與防冒用目的;如以影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取代查驗正本,將可能使查驗程序失去其應有功能,與法規規定之查驗目的不符。

四、基此,維持原規定查驗正本之要求,地方政府於辦理認證及登錄查驗程序時,應依規定辦理;至於民眾是否須臨櫃親洽辦理,地方政府得依行政作業需求採行適當之查驗方式,惟仍應確保查驗程序完整性,並於查驗後返還正本及留存可追溯之查驗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