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檢索
SEARCH
轉知衛福部配合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電動代步器」產品正名事宜,品名為「電動代步器」之產品亦適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電動代步車」相關規定
一、依據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4年10月14日FDA器字第1149062396號函辦理。
二、經查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辦理「電動代步器」正名事宜,針對「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第4條附表品項為「O.3800醫療用電動代步器」之產品,函請相關公司針對中文品名含有「車」之醫療器材許可證,辦理中文品名變更申請。
三、配合前開更名作業,品名為「電動代步器」之產品申請長照輔具給(支)付,亦適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電動代步車」相關規定,請貴府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