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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有關長照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特約單位,是否應具備服務空間一案
一、復貴府114年12月3日府衛照字第1141560131號函。
二、依據本部114年10月22日衛部顧字第1141963032號函(諒達)檢送「長期照顧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契約書範本相關文件討論會議紀錄」決議,考量輔具購置實務上較有展示產品需求,僅針對提供輔具購置服務者,規範應具備實體門市及合理空間需達六坪,未規範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特約單位需有服務空間,後續將公告修正契約書參考範本。
三、由於提供長照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之特約單位,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有關貴府函詢長照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特約單位應具備之服務空間,請貴府依上開原則,本於權責進行審查。
四、修正本部113年1月3日衛部顧字第1121963752號函適用範圍為長照輔具服務提供特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