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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福部有關配合「長照十年計畫3.0」自115年1月1日起施行,請檢視及調整相關宣導內容,並轉知府內各單位及轄內相關醫療院所、長照特約單位配合辦理
一、請各縣(市)政府檢視府內外網站(頁)、各式文宣及宣導素材(包含交通接送車車體貼圖)等,如有使用「長照2.0」字樣者,請配合於114年12月31日下架或自115年1月1日起修正為「長照3.0」或「長照服務」等,以利整體政策宣導一致。
二、倘相關素材無法調整,且屬尚未發放完畢之宣導品,請儘速於本(114)年度內完成發送。
三、副本抄送本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請轉知本部所屬醫院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