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全文檢索

SEARCH

花蓮縣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督導查核機制

花蓮縣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督導查核機制                                                

壹、 依據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為確保服務品質及保障服務使用者 權益,得檢查長照機構法人之財務、業務狀況,或令其提出財務、業務報告及其他相 關文件;長照機構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貳、 目的 為提升本縣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經營管理效能、強化專業照護服務之品質及維護使 用者權益,藉由定期或不定期抽案查核機制,確認法人執行業務狀況,故訂定此督導 查核機制。

參、 查核機制:

一、 查核對象:本縣設立滿一年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

二、 執行期間: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 執行方式:

(一) 抽案查核:每年抽查至少2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

(二) 加強檢查:倘機構於過去1年內曾有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規定情形,

列入優先檢查名單加強檢查及輔導並留有紀錄。
(三) 查核結果如有缺失事項者,後續將依法裁處,另請單位限期改善並函復改善情 形。

(四) 單位如未回復或屆期未改善,依相關法規及契約規範辦理後續措施。

(五) 另本縣依查核結果及異常情形提出分析、檢討及改進策略。

肆、 本機制奉核通過,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