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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福部有關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對象與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之說明
一、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以及本部113年3月26日以衛部顧字第1131960644號令修正之「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辦理。
二、有關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資格者其適用對象如下:
(一)符合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二)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上開長期照顧服務。
(三)自中華民國112年度起,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三、勞動部於114年8月1日修正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規定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雇主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惟僅依前述文件申請外籍看護工之被看護者,並不符合長照扣除額適用資格。為避免民眾誤認聘僱外籍看護工,即符合長照扣除額適用條件,請貴府加強宣導,並於受理申請時提醒民眾,須符合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所明定之聘僱資格,始得適用長照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