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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檢送外籍家庭看護工(以下稱外看)陪同長照給付對象進入日間照顧中心(含小規模多機能)及家庭托顧單位之參考原則1份

一、依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因應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修正部分條文,自114年9月1日起放寬聘僱外看之長照給付對象得使用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及家庭托顧服務,本部前於114年6月27日以衛部顧字第1141961973號函(諒達)請貴府輔導轄內日間照顧中心、小規模多機能及家庭托顧單位預先準備,依個案及其家庭社區式長照需求,提供半日或全日之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服務,以滿足聘僱外看之長照給付對象使用日間照顧中心、小規模多機能及家庭托顧之需求。
三、因應旨揭放寬規定衍生外看得否陪同長照給付對象進入日間照顧中心(含小規模多機能)及家庭托顧單位等相關疑義,依114年7月22日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修正說明會討論決議,本部訂定外看陪同服務對象進入日間照顧中心(含小規模多機能)及家庭托顧單位之參考原則(如附件),以利貴府轉知轄內單位參考使用。
四、副本抄送社團法人台灣社區式長期照顧策略聯盟,請協助轉知聯盟成員旨揭原則,並展現專業能力照顧有需求之長照給付對象,落實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功能與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