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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但申請重新鑑定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修正條文全面施行後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且有日間或住宿式照顧需求者,須經由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單位評估並符合資格,始得申請日間照顧或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一) 申請表。
(二)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驗畢後歸還。
(三)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應檢附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報告或需求評估異議申覆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及內頁(最近六個月以上)影本。
(五) 應列計人口中年滿十六歲至二十五歲在學學生應檢附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六) 應列計人口若為教師或職業軍人應付薪資(餉)證明,若為榮民身分或具領有退休俸者應檢附退休金額明細表或最近六個月以上之領俸存摺影本。
(七) 委託他人辦理前項申請者,應填具委託書;受委託人並應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