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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福部有關「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之獎助財產歸屬」一案詳如說明

一、復貴府114年4月18日府社居字第1140098473號函。

二、有關112年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營運未滿一定年限是否繳回該辦設施設備及材料獎助費疑義,查本部112年3月22日衛部顧字第1121960803號函(諒達)函知各縣市政府在案,再次重申有關本部函頒「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2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以下稱112年度獎助基準)規定略以,日間照顧及小規模多機能單位接受開辦設施設備及材料費者,如提供服務未滿5年即歇業或終止特約服務,應將獎助費繳回;惟前開獎助費繳回機制於112年始訂定,爰其效力應與112年度獎助基準生效日一致自112年1月1日生效。111年12月31日前已接受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開辦設施設備及材料費之獎助單位未有繳回機制規範,請貴府本於管轄權輔導業者物盡其用。

三、至有關本部獎助之交通車輛歸屬,查本部業以108年2月5日衛部顧字第1081960468號函(諒達)函送108年1月31日交通車輛歸屬及交通接送服務業務聯繫會議紀錄,依前述紀錄決議事項,108年度以後本部補助經費購置之交通車,其財產歸屬受獎助單位,並由地方政府造冊列管,如交通車使用未達10年即停業或歇業者,則移轉其所有權予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分配至其他日照中心專案使用,惟同步將該車輛財產移轉至專案使用單位,由地方政府持續造冊列管,並無不妥。

四、至曾受獎助交通接送車之單位,得否接受地方政府分配,及接受地方政府分配車輛單位,得否依獎助基準申請交通接送車之購車費新臺幣95萬一節,為使資源均衡發展,地方政府應優先將車輛分配於未曾受獎助交通車之單位;另依據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一般性獎助計畫,有關補助購置交通接送車之獎助基準略以,每單位以獎助一輛車為限,曾接受獎助者,不再重複獎助,爰曾受地方政府分配車輛之單位,不得再申請車輛購置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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