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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福部重申長照特約單位應確保其長照人員勞動條件符合勞動有關法規,詳如說明
一、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長服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長照特約單位應為所僱長照人員,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按月提繳退休金。同法條第2項明定,長照特約單位應確保其長照人員之勞動條件符合勞動有關法規,合先敘明。
二、為保障長照特約單位之長照人員勞動權益,請貴府本於權責,落實對所轄長照機構之輔導、監督、考核、檢查及評鑑等管理措施,建議抽查勞動契約、機構員工手冊等內部文書內容、投保證明等不同資料,交叉比對強化查核實效。倘經查察發現疑似以「假承攬、真僱傭」方式規避雇主責任之情事,請依直轄市、縣(市)政府特約長期照顧服務契約書參考範本第15條 乙方(特約申請單位)應辦理事項第3款第4目規定:應依「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相關規定檢視契約關係,不得有假承攬真僱用之情事,以避免不當損害勞工之勞動權益。倘違反本法第32-2條規定,經各該法律規定處罰,應另依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25條第2款予以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