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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福部有關有關貴中心詢問機構喘息服務(GA05)照顧組合疑義一案
一、復貴中心114年4月25日嘉市長照字第1140400861號函。
二、再次重申長照喘息服務定位屬短期、臨時性替代家屬照顧之性質,非屬此性質者不應申報GA05。依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9條第1項附表四機構住宿式喘息服務(下稱GA05)照顧組合內容及說明略以:「長照給付對象至住宿式長照機構接受短暫照顧、停留,由機構工作人員提供24小時之照顧,服務內容包含護理照護、協助沐浴、進食、服藥、活動安排及相關服務;本組合以1日(24小時)為一給(支)付單位。」是以,支付價格已包含前開服務內容中各項服務所需材料、耗材、人事費用與行政成本等,再予敘明。
三、有關貴中心詢問使用GA05短期、臨時性替代家屬照顧期間有定期回診需求,陪診費及交通費是否為GA05照顧組合表之給付範圍一節,依上開規定,GA05應提供個案24小時之照顧,倘個案於使用GA05期間巧遇有定期回診需求,其陪診應屬服務內容一環,不應再額外收取陪診費用。
四、又GA05給支付價格內涵蓋之交通接送,係為服務單位接送個案至機構及送個案返家之費用,爰陪診之交通費,非屬GA05給支付價格交通接送涵蓋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