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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福部有關貴中心函詢一般護理之家未實際提供長照服務,是否須辦理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登錄及繼續教育一案

一、復貴中心114年2月3日嘉市長照字第1140500159號函。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本法)第61條第1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即106年6月3日),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之人員,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得繼續從事長照服務,不受第18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同法第62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之機關(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仍得依原適用法令繼續提供長照服務,但其實際執行長照服務人員之認證、繼續教育、登錄及處罰,適用本法之規定。另依本部107年2月6日衛部顧字第1071960010號函(諒達)說明四略以:專職於長照機構、居家護理機構、106年6月3日前設立之一般護理機構、老人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對長照需要者提供長照服務之人員,應完成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下稱登錄辦法)第3條規定訓練及認證,並完成登錄後始得提供長照服務,以及112年4月7日衛授家字第1120101910號函略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與住宿式長照機構之設立法源、服務對象及服務內涵等雖有差異,專責提供植物人照顧為主之住宿式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估其於服務對象、服務內涵與住宿式長照機構性質大致相同,尚屬本法範疇。
三、基此,除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非屬長照需要者之長照服務人員外,前開各類機構提供長照服務之人員,依本法及登錄辦法規定辦理,並於108年6月3日全面適用,自無疑義,且無涉該機構是否另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為長照特約單位,爰請貴中心強化轄內相關服務提供單位及府內相關人員法規知能並落實法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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