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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福部檢送照顧服務員繼續教育培育訓練課程綱要1份
一、因應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本部業於106年6月3日發布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依前揭法規規定,長照人員應定期接受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使長照人員提升專業知識、態度、技巧與服務品質,達成繼續教育長照人員之目的。
二、為提供開課單位於課程規劃有所遵循及參考依據,本部前委託國立空中大學邀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完成上開辦法第9條所定繼續教育課程之4項類別(專業課程、專業品質、專業倫理及專業法規),以及本部公告之失智症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支持服務核心課程、足部照護、口腔內(懸壅垂之前)及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與移除等4項特殊訓練,合計200節之訓練課程綱要,包括課程單元、課程內容、時數、參考學習目標、上課方式及師資資格條件等建議規劃(如附件)。
三、綜上,請將旨揭訓練課程綱要轉知轄下相關單位及開課單位參酌運用,另本部亦同步公告於本部長照專區網站/長照服務人員專區/繼續教育課程相關資源(https://1966.gov.tw/LTC/lp-6641-2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