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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福部「長期照顧到宅沐浴車服務之標準化課程及辦訓單位規定事項」

一、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5條第3款、第18條暨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辦理。
二、為確保被服務者之安全及服務品質,本部公告旨揭標準化課程及辦訓規定,以提升照顧服務員及護理人員之照顧信心及技巧,俾利執行到宅沐浴車業務,訓練對象及減免訓規定如下:
    (一)訓練對象:具擔任到宅沐浴車照顧服務工作熱忱者,惟須完成認可訓練始可執行到宅沐浴車(BA09、BA09a)服務,並申請到宅沐浴車服務支付費用。
    (二)免訓對象:完成本部111年委託社團法人台灣沐浴福祉專業照護協會辦理之「長期照顧到宅沐浴車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者及其課程師資,並由本部進行特殊訓練註記。
    (三)減訓對象:113年期間實際提供BA09、BA09a服務,且未曾接受前項訓練課程者,得減免實際操作演練課程4小時,並須於旨揭課程公告6個月內完成16小時核心課程,6個月期滿後,由本部統一進行特殊訓練註記。
三、旨揭課程已納入長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附表四照顧組合(草案)內容,沐浴車團隊成員全數受訓完成始可申請支付費用,目前尚在法規程序中,適用起算日將另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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