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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福部有關民眾持有內政部核發之依親居留證,且符合居家服務督導員資格條件,得否申請辦理長照人 員認證證明文件一案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3年6月25日府長服字第1135810740號函辦理。
二、查有關外國籍人士(外籍配偶、大陸籍配偶及外國人)來臺就業之規定,係依據「就業服務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在臺取得居留證之外籍及大陸配偶,與一般之外籍人士不同,其持有內政部核發之「依親居留」或「永久居留」之證明文件上,應註明「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其無須另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然未註明「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者,其就業權應由勞動部認定之。
三、次查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以下稱長照人員辦法)、就業服務法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機構看護工作,其雇主應為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與上開規定不同。
四、綜上,有關長照人員辦法無規定不得聘僱外籍人士,惟外籍配偶、大陸籍配偶及外國人,渠等來臺就業之法規依據不同,應由地方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據內政部、勞動部及大陸委員會等相關法律規定,先行確認其身分之就業權業管權責,再依據長照人員辦法核處其是否符合居督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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