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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福部有關詢來臺就讀之外國留學生、僑生及港澳生辦理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暨從事長期照顧服務工作相關疑義一案
一、復貴府113年8月2日新北府衛高字第1131514409號函。
二、依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2條第1項所訂,長期照顧服務人員(以下稱長照人員)類別,包含(一)照顧服務員、生活服務員或家庭托顧服務員(併稱照顧服務人員)、(二)居家服務督導員、(三)教保員、社會工作人員(包括社會工作師)及醫事人員、(四)照顧管理專員及照顧管理督導、(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為長照服務相關計畫人員;除照顧服務人員外,其餘長照人員均需為符合同辦法第2條第2項附件一所訂取得相關學歷(即畢業)後或經歷,始能換發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
三、另依長期照顧機構設置標準第12條附件三規定,照顧服務員如為具長照人員資格之外籍看護工,應依勞動法令相關規定辦理;又外籍看護工係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所訂之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或機構看護工,依前述勞動相關法令規定,自不包含來台就讀之外國留學生、僑生及港澳生,爰無貴府所詢換發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需使用字號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