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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有關「國立空中大學社會工作與福利行政科」採認為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2條附件1之居家服務督導員資格第2點之認定原則一案
一、依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2條附件1,居家服務督導員(以下稱居督員)資格第2點:「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醫學、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營養、藥學、公共衛生、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二、查旨揭科系施教方式及畢業條件與一般普通大專校院施教方式不同,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學位授予法」該校施教方式不受限須實體課程,修滿規定之必修課程及選修課程共計達80學分,即完成畢業條件並可取得副學士學位。
三、有關居督員工作項目須具有足夠職能及經驗,方得以於畢業後勝任督導居家式長照機構提供穩定居家服務品質之管理職務,本部將社會工作科系列入居督員資格第2點,係考量該科系畢業前須完成規定之學科學分及400小時實習課程;與旨揭科系畢業條件明顯不同,考量畢業條件不同,恐無法審認符合社會工作科系。
四、爰此,畢業於「國立空中大學社會工作與福利行政科」者,須完成該校規定之選修學科45學分及400小時實習課程,具有社工師應考資格,方可認定其符合居督員資格第2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請地方政府依前開原則辦理。
五、副本抄送教育部及國立空中大學,知悉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