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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颱風天員工出勤到班之必要措施,請查照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8月12日衛部顧字第1131962271號函辦理。
二、鑑於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日,居家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稱長照機構)應以居家照顧服務員之人身安全為首要考量,天災情形要求居家照顧服務員無論氣候等因素須依時抵達案家,非衛生福利部政策方向。查「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7點第3項,長照機構應依約定時間抵逹使用者住居所;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長照機構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應調整服務時間,不得無故中斷服務。故天災發生時,即可依本項規定調整服務時間,並以居家照顧服務員人身安全為首要考量。
三、另依「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範本」第3條,社區式長照機構應提供服務之時間,不含國定假日,如遇國定假日或颱風等特殊狀況或其他因素,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或地方政府宣布停班則暫停服務等規定。
四、至住宿式長照機構為24小時服務機構,機構應訂定符合機構特性及需要之緊急災害應變計畫及作業程序,並落實演練,其中包含適度的人力調度及緊急召回機構,並訂定於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基準,以利機構落實辦理。倘機構要求人力配合於天災停班停課時提供持續照顧時,輔導機構得以提供交通工具、交通費補貼等方式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