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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福部有關育嬰留停期間,長期照顧服務人員(以下稱長照人員) 是否免辦理註銷登錄一案
一、查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服法)第19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該辦法第四章所定之登錄,係指長期照顧服務提供單位進用之長照人員提供服務前,應辦理登錄之程序,先予敘明。
二、本部前以112年10月24日衛部顧字第1121962946號函(諒達)育嬰留停係屬勞動法令及性別平等令法明文規定得申請之勞工權益事項,非屬實際離職,自無長服法第19條第3項之註銷登錄之適用。惟該員在請假期間因無實際提供長照服務,應不予列計該機構人力計算,以符機構管理強調照顧品質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