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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福部有關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2條第1 項第3款之教保員資格之一,其所稱大專校院科系、所、 學位學程之認定原則一案,詳如說明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2條附件一之教保員,係指須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1款之大專校院醫學、護理、復健、職能治療、物理治療、教育、特殊教育、社會、社會工作、社會福利、輔導、心理、兒童及少年福利、幼保、早期療育、聽力、語言治療、老人照顧、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並於任職前完成本部公告之長照共同訓練課程者(即LEVEL Ⅰ課程),即可換發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
二、承上,涉及「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1款專科以上相關科系認列方式,得參考本部(前內政部社會司)於101年12月10日以內授中社字第10159360491號函釋之「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對照表」(如附件);另考量該對照表係101年所訂,且近年來各校科系之名稱多元,爰除該對照表外,得同步以教育部統計處之大專校院學科標準分類予以認定。
三、副本抄送教育部,請協助轉知各所屬大專校院及高中(職)知悉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