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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福部有關「病患服務員或病房服務員」結訓證書得否換發長期照顧人員之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一案
一、復貴府113年6月5日府授衛長照字第1130141364號函。
二、依內政部94年5月11日臺內社字第0940017914號暨本部(前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照字第0942800576號公告會銜修正之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第五點、(八)原已取得居家服務員職前訓練或病患服務人員訓練結業證明者之轉銜照顧服
務員方式,下列各項情形均需符合則得以審認:
(一)本計畫94年公告實施前已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居家服務員職前訓練、病患服務人員訓練結業證明者,或取得由訓練單位核發、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單位核備之居家服務員職前訓練、病患服務人員訓練結業證明者,得於3年內至原培訓單位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之單位申請補訓。
(二)辦理照顧服務員補訓之單位(以下簡稱補訓單位),應檢具原訓練計畫並載明原同意委託辦理或同意備查之機關、訓練人數、結業人員名冊、已核發之結業證明文件及補訓計畫書等資料,並檢據原委託辦理或同意備查機關之公文影本,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三)訓練期滿後,訓練單位應將補訓人員名冊、出席情形及考核成績等相關資料,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四)經考核及格者,由補訓單位將原居家服務員職前訓練、病患服務人員訓練結業證明文件換發為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並將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備查之日期、文號載明於結業證明書內,以利查核。
三、綜上,民眾於上開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前(即94年5月11日前)取得「病患服務員或病房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者,需於3年內(即97年5月10日內)申請補訓,並經考核及格者換發為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爰請貴府依權責審認民眾檢附之資料,是否符合上開之規定,若符合者且持有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即可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換發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登錄於居家式、社區式或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提供長照服務;且每6年需完成120點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並辦理認證證明更新,始得持續提供長照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