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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福部來函有關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喘息服務(長照喘息服務)與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短期替代照顧服務(短照服務)之使用目的及對象一案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第3項及第13條規定,喘息服務係指對失能者提供規律性照顧之主要親屬或家人,由長照體系提供家庭照顧者之支持服務項目;另依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7條規定,喘息服務之給付額度每年為32,340元或48,510元。
二、另勞動部為維護外籍家庭看護工(以下稱外看)之休(請)假權益,自112年1月1日起,推動「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短期替代照顧服務實施計畫」(下稱短照服務),如家庭聘僱之外看有休假之需求,應媒合使用短照服務。
三、至聘僱外看之長期照顧家庭,其符合長期照顧服務及相關規定之家庭主要照顧者,因外看請假自覺無法負荷照顧,而申請喘息服務用於外看請假期間,尚無不可,惟長照喘息服務仍應以減輕家庭主要照顧者照顧負荷為目的。應請貴府督導所轄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個案管理員,應依服務對象及目的,安排妥適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