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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112年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到113年3/1日止,請於最後期限前申請!

新聞轉自東台灣新聞網:新聞連結

為減輕家庭照顧者負擔,花蓮縣長徐榛蔚對縣內長期照顧議題非常重視,指示衛生局及社會處積極辦理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專案補助作業,以緩解使用機構者及其家屬照顧及經濟負荷。112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最後一波補助到今年3月1日止,自112年起入住機構滿180天以上,最高可補助12萬元,提醒尚未申請之民眾把握申請期間,逾期不予受理。

花蓮縣衛生局長朱家祥表示,隨著人口高齡化,失能、失智人口增加,長期照顧需求漸重,若民眾入住機構接受24小時照顧服務,住宿費對一般家庭造成沉重的經濟負擔,為落實長期照顧服務精神,保障長照機構使用者權益、減輕照顧者負擔,配合中央政策積極推動入住機構使用者家庭予以專案補助。

朱局長指出,申請補助應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一)入住之機構類型:使用機構者入住依法設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例如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二)入住天數大於180天: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180天以上,但保留床位期間、機構喘息服務(領有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補助)期間、出入機構(算進不算出)者,以上時間不重複列計。當年度累計未達180天,則逐月檢核登錄於長照機構人員管理系統中之每月入住天數,就住滿1/2 日曆天之月份,每月給予補助總金額1/12。(三)符合長照需要等級達4級以上或身障證明中度以上,補助金額12萬元。(四)既有住民如未經評估或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未達4級,補助金額6萬元。此外,住民若已離開機構或已歿,因已有入住機構事實,可由住民本人或機構簽約人提出申請,當年度曾經或已經具領其他相同類型之補助(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補助等),則不予補助;領取此方案補助後,亦不得再申請其他相同類型補助。

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自108年開辦以來,補助經費及服務人數逐年上升,今年也將持續爭取中央經費,減輕更多照顧者的經濟負擔,朱局長溫馨提醒,第二階段申請時間為113年1月1日至3月1日止,符合申請資格者,可向112年底前最近一次入住機構提出申請,相關資訊可上花蓮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網頁或撥打長照服務專線196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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