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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福部有關長照需要等級之複評期間及結案規定調整說明

一、鑑於長照服務範圍與服務體系快速成長,考量個案多元樣態、長照等級變化趨勢,再調整複評期間如下:
(一)以照管中心連續兩次評估(須間隔達11個月)為長照需要等級為第8級者,該等個案複評期間由現行12個月為原則,調整為24個月。
(二)至於住院且有長照需要之個案,為利其出院後即時取得長照服務,出院前由醫院完成長照需要評估者,於出院後第 4 個月內即由照管中心進行個案初評,因評估間隔短且個案失能狀況尚難預測,此類個案以出院後由照管中心連續兩次間隔達11個月評估,其失能等級均為第8級者,調整下次複評期間為24個月。
(三)其餘個案(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7級者及第8級個案尚未符合照管中心間隔達11個月之連續兩次評估均為第8級條件者),維持原複評期間規定(12個月)。
(四)個案於複評期限內有複評需求者可隨時提出。
二、另為免長照服務資源不必要耗用,開案後連續達3個月未使用任何長照服務項目之長照個案,鼓勵照專予以結案;渠等個案如於結案日起6個月內恢復申請使用長照服務者,得沿用上次評估結果,不需再進行長照需求評估,以利提高服務連結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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