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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
一、申請時間(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階段:112年7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第二階段:113年1月1日至113年3月1日
二、符合補助條件者,每人每年最高12萬元整,每年採1次性發給,應同時符合
下列三項條件:
1. 入住之機構類型:包含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及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2. 入住天數: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入住機構,依實際入住機構天數計算(日曆天)。
3. 具下列補助資格之一:
(1) 中、重度失能者: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4級(含)以上,或具身心障礙證明
中度(含)以上者。
(2) 未經評估或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未達4級之既有住民(於111年12月31日
前已入住機構)。
◎長照失能等級評估方式:由本局照管專員依機構造冊名單至機構評估。
三、補助金額:
具下列資格之一 1.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4級以上 2.身障證明中度以上 |
當年度入住天數 累計達180天以上 |
12萬 |
當年度入住天數 累計未達180天以上 |
住滿1/2日曆天月份 每月1萬元 |
|
既有住民 (111/12/31前已入住機構) 1.未經評估 2.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未達4級 |
當年度入住天數 累計達180天以上 |
6萬 |
當年度入住天數 累計未達180天以上 |
住滿1/2日曆天月份 每月5千元 |
四、申請程序:
機構住民:由現住機構協助造冊申請。
非現住機構住民:由民眾親送或自行掛號郵寄申請。
五、檢附文件:
1.填具申請書。
2.檢附入住機構契約書影本(可確認入住機構、住民、簽約人、入住期間、簽約
日期等資訊之部分,不須提供整份契約書)。
3.繳費收據(繳費近六個月收據影本) 。
4.長照需要等級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文件影本。
5.申請人存摺影本
6.申請人及使用機構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7.其他:受理機關審核需要文件。
六、受理方式 :
(1)郵寄地址:花蓮市新興路200號-花蓮縣衛生局長期照護科收。
(2)親自送件時間及地點:上午9:00-12:00及下午1:30-5:00
花蓮市新興路200號 –花蓮縣衛生局長期照護科收。
(3)機構代送(附代送清冊)
七、申請表單及申請須知請至下方詳閱下載:
112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申請作業須知公告.pdf
112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放棄原補助切結書.pdf
八、衛福部相關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