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全文檢索

SEARCH

長照輔具購買或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代償墊付」特約廠商專區

壹、依據
    一、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二、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三、長期照顧輔具租賃服務原則(107年8月9日)。

貳、目的
    一、推動長照代償墊付機制,民眾前往特約服務單位購置、租賃輔具或居家無障礙施作,僅需支付部分負擔,即可取得服務,以維持日常活動,後由特約服務單位向本縣衛生局申報支付費用,簡化民眾核銷作業、並減輕民眾經濟負擔。
    二、以租賃服務提供民眾高品質及多元性輔具,同時滿足長照需要者病情變化快或臨時性之需求,未來朝向鼓勵民眾以租賃取代購買,滿足民眾輔具需求並減少資源浪費。

參、特約服務單位資格
    一、原已簽訂本縣110年及111年契約之特約服務單位者得以申請,但不受理110年及111年未曾申請本縣代償墊付核銷之特約廠商。
    二、為能提供民眾在地及可近性、相關售後服務,特約服務單位以設立於本縣在地廠商為主。
    三、符合長照輔具或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相關服務規定,且有意願配合本縣衛生局,及媒合合作(輔具+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之本縣在地廠商。依據評估報告書核實施作,並由長照輔具服務單位辦理代償墊付作業;不得於民眾申請時,拒絕提供服務。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中有醫療器材製造業、醫療器材批發業、醫療器材零售業、醫療耗材零售業、醫療機械設備批發業、藥品及醫療用品零售業等相關營業項目,應設有實體店面並具有售後維修、展售空間及教導輔具正確使用等能力;如販售醫療器材者,需符合藥事法第27條規定。
        (二)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工程:營利事業登記證中有土木、營造、泥水、衛浴設備安裝工程業、室內裝潢等相關營業項目。
四、長照輔具租賃特約服務單位須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或依藥事法第27 條規定取得藥商許可執照。
        (一)符合長照輔具租賃服務服務相關規定,於本縣設有門市且有意願配合本局之本縣及外縣市服務單位。
        (二)應設有實體店面並具有售後輔具維修、展售空間及教導輔具正確使用等能力。
五、特約服務單位未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訂拒絕往來廠商之情事。
六、近2年未有民眾抱怨、投訴提供不適用的產品或服務者,且依相關規定設立,並持有統一編號。

肆、契約生效期間:自公文簽約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

伍、受理簽約期間:請有意願之本縣在地廠商備齊相關資料文件,函送花蓮縣政府,以利統一作業。

陸、簽約表件
    一、公文、檢核表、切結書、相關文件、契約書函送花蓮縣政府。
    二、長照輔具租賃服務
        (一)由服務單位依租賃服務原則提送營運計畫書(如附件1),並經審查(如附件2)通過後簽訂特約,以契約規範租賃特約服務單位,並由特約服務單位與服務使用者依輔具租賃特約單位與服務使用者簽約注意事項(如附件4)簽訂租賃契約,確保服務品質。
        (二)本服務涉及輔具清潔消毒等服務品質,擬由有長照相關經驗及背景之專家學者,成立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實地勘察方式,遴選通過後,辦理特約事宜。
        (三)門市店面照片。
        (四)特約服務單位如原已是特約廠商,則採書面審查。

柒、查核機制:
    一、本縣衛生局針對核銷文件進行審查,文件不符規定、輔具品項不正確或資料缺漏等,予以退件並限期補正。
    二、本縣衛生局不定期檢核與滿意度調查;如經輔具中心或分站照專人員抽查,如販售輔具不符原核定情形、品項不正確等,提送審議委員會依決議裁處。

捌、本計畫奉核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玖、本計畫經費用罄恕不受理。

 

回首頁 申請長期
照護服務
長照特約單位 公開派案 長照巴士預約